可是,由于《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的要加注“廣告”字樣的廣告形式里并沒有具體指出“軟文”這種類別,落地執(zhí)行上有著曖昧的可能,且監(jiān)管和判定的難度較大。
軟文充分闡釋了“看到了開頭卻猜不中結尾”、“防不勝防又意猶未盡”的廣告體驗,甚至會出現讀者對軟文寫手出人意料又自然而然地轉折出廣告的行為深深嘆服的情況,增加了雙方的互動,其實質是對利益導向的弱化、對廣告內容生產的優(yōu)化。
就目前來看,大多數熱門的微信公眾號并沒有在軟文文章的題目中加入“廣告”二字,而是在文章最后加入“廣告”的標識,對于此種做法是否違規(guī),還得靜待執(zhí)法部門的解釋。如若違規(guī),則有可能顛覆目前所有的軟廣模式,對于以軟文廣告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部分微博大V、微信公眾號將面臨巨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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